目 录
●重要讲话
习近平:团结抗疫 共克时艰
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
合法权益
习近平回信勉励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
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问题
●重要文件
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
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20〕3号)
四川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
●重要会议
省级领导干部和市厅级主要负责同志读书班精神
●党风廉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团结抗疫 共克时艰
——在中非团结抗疫特别峰会上的主旨讲话
(2020年6月17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拉马福萨总统,
尊敬的萨勒总统,
尊敬的各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尊敬的非洲联盟委员会主席法基先生,
尊敬的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先生,
尊敬的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先生,
在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时刻,我们举行这次中非特别峰会,同各位新老朋友通过视频相聚,共商团结抗疫大计,共叙中非兄弟情谊。感谢拉马福萨总统、萨勒总统同我一道倡议举办这次会议,感谢各位同事出席会议。我也向未出席会议的非洲各国领导人表示诚挚的问候!
这次疫情突如其来,给世界各国带来严重冲击,夺走数十万人宝贵生命。在此,我提议,我们为在疫情中的不幸罹难者默哀,向他们的亲人表示慰问。
——面对疫情,中国和非洲经受了严峻考验。中国人民经过艰苦卓绝努力,付出巨大代价,控制住国内疫情,但仍面临反弹压力。非洲各国政府和人民众志成城,非洲联盟全力协调,采取有力举措,有效缓解了疫情,成果来之不易。
——面对疫情,中国和非洲相互声援、并肩战斗。在中国抗疫最艰难的时刻,非洲送来宝贵支持,我们铭记于心。非洲疫情暴发后,中国率先驰援,同非洲人民坚定站在一起。
——面对疫情,中非双方更加团结,友好互信更加巩固。我愿重申,中方珍视中非传统友谊,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方加强中非团结合作的决心绝不会动摇。
各位同事!
当前,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中国和非洲都面临抗疫情、稳经济、保民生的艰巨任务。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资源,团结合作,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负面影响。
第一,我们要坚定不移携手抗击疫情。中方将继续全力支持非方抗疫行动,抓紧落实我在世界卫生大会开幕式上宣布的举措,继续向非洲国家提供物资援助、派遣医疗专家组、协助非方来华采购抗疫物资。中方将提前于年内开工建设非洲疾控中心总部,同非方一道实施好中非合作论坛框架内“健康卫生行动”,加快中非友好医院建设和中非对口医院合作,共同打造中非卫生健康共同体。中方承诺,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愿率先惠及非洲国家。
第二,我们要坚定不移推进中非合作。为克服疫情带来的冲击,我们要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加快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并将合作重点向健康卫生、复工复产、改善民生领域倾斜。
中方将在中非合作论坛框架下免除有关非洲国家截至2020年底到期对华无息贷款债务。中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加大对疫情特别重、压力特别大的非洲国家的支持力度,包括进一步延长缓债期限,帮助其克服当前困难。中方鼓励中国有关金融机构参照二十国集团缓债倡议,根据市场原则同非洲国家就商业主权贷款安排进行友好协商。中方将同二十国集团成员一道落实二十国集团缓债倡议,并呼吁二十国集团在落实当前缓债倡议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对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相关国家缓债期限。
中方希望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多边金融机构在非洲减缓债问题上采取更有力行动。中方愿在尊重非方意愿基础上,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伙伴开展援非抗疫合作。
推动非洲实现可持续发展是长远之道。中方支持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建设,支持非洲加强互联互通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建设,愿同非方一道,共同拓展数字经济、智慧城市、清洁能源、5G等新业态合作,促进非洲发展振兴。
第三,我们要坚定不移践行多边主义。团结合作是抗击疫情最有力的武器。中方愿同非方一道,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治理体系,支持世卫组织为全球抗疫作出更大贡献。我们反对将疫情政治化、病毒标签化,反对种族歧视和意识形态偏见,坚定捍卫国际公平正义。
第四,我们要坚定不移推进中非友好。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中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加强合作。我愿同各位同事保持密切联系,夯实友好互信,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共同维护中非和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推进中非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高水平发展。
各位同事!
我们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一致决定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今天我们召开团结抗疫特别峰会,就是用实际行动践行北京峰会承诺,也是为国际抗疫合作贡献力量。我相信,人类终将战胜疫情,中非人民也终将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谢谢。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6月18日02版)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习近平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们党还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之后,我主持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专业性较强,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第四,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来源:《求是》2020年第12期)
习近平回信勉励全国广大科技工作者
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勇于攀登科技高峰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回 信
袁隆平、钟南山、叶培建等25位同志:
你们好,来信收悉。大家对创新创造的思考和实践,体现了新时代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矢志报国的情怀。值此“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到来之际,我向你们、向全国科技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技是战胜困难的有力武器。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科技工作者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在临床救治、疫苗研发、物质保障、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夜以继日攻关,为疫情防控斗争提供了科技支撑。希望全国科技工作者弘扬优良传统,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勇于攀登科技高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习近平
2020年5月29日
(来源:《人民日报》2020年05月30日01版)
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问题
习近平
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攻坚克难,砥砺前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历史性成就。自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提出小康社会的战略构想以来,经过几代人一以贯之、接续奋斗,总体而言,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成效比当初预期的还要好。作出这个重要判断,是有充分依据的。
——从综合发展指标看,我国经济实力大幅跃升,2018年经济总量90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折合约9770美元,在中等收入国家中位居前列。从人类发展指数看,2017年在世界189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排在第86位。我国城镇化率接近60%,高于中等收入国家52%的平均水平。
——从人民生活水平看,党的十八大确定的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番目标,可以如期实现。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到2018年底农村贫困人口还有1660万人,2012年底以来累计减少8239万人,成效举世公认。我国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如以家庭年收入10万元至50万元作为标准,已超过4亿人。2018年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食品占居民消费支出比重)已降至28.4%。家电全面普及,汽车快速进入寻常百姓家,2018年全国居民每百户家用汽车拥有量为33辆,高于新加坡和香港;住房条件显著改善,2017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36.9和46.7平方米,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等教育正在由大众化阶段进入普及化阶段,毛入学率2018年已达48.1%。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均预期寿命2017年达76.7岁,比世界平均预期寿命高4.2岁。我国农村居民接入电力的比例为100%(2016年),饮用安全水源的人口比例达95.8%(2015年),均远高于87.4%和71%的世界平均水平。
国际社会普遍赞赏我国发展成就,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优等生”。这印证了我国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是实实在在的。
第二,正确认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的短板问题。目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有一些短板,必须加快补上。党的十八大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这就是我们的衡量标准,不宜再作调整。要聚焦短板弱项,实施精准攻坚。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把握好整体目标和个体目标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国家整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并不意味着所有地区、所有市县、所有人届时都要翻番,更不意味着不同区域、不同人群届时都同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我国发展不平衡,城乡、区域、人群之间存在收入差距是正常的,全面小康不是平均主义。对此,思想上要统一认识、广泛宣传。
二是把握好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的关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中有的是绝对指标,比如脱贫,是指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现行标准是指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生活水平在2300元以下(2010年不变价),这与“两不愁三保障”要求是一致的。同时,也有不少相对指标,如环境改善方面,要求劣V类水体比例低于5%,这类指标将来还要持续改善。
三是把握好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在时间节点上是一致的。可以说,完成了“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任务,也就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衡量全面小康社会建成与否,既要看量化指标,也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状态和现实获得感。
在科学评估进展状况的基础上,我们要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存在的突出短板和必须完成的硬任务进行认真梳理。
从人群看,主要是老弱病残贫困人口。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因残致贫分别占40.7%、20.2%,65岁以上贫困老人占18.5%,多数不具备自我发展能力和条件。对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4个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看不上病和看不起病问题;二是贫困家庭孩子辍学问题;三是部分贫困人口仍住危房问题等;四是还有100多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从区域看,主要是深度贫困地区。要重视3种情况:一是“三区三州”地区,贫困人口较为集中,自然条件极端恶劣,脱贫攻坚任务最重,是“短板中的短板”。二是“三区三州”以外的中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县,这些地区多是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比例大,基础设施等条件薄弱。三是部分已脱贫摘帽但返贫风险较大的地区,大多属于发展严重滞后、生态非常脆弱的地区,产业基础普遍较弱,脱贫成果有得而复失的隐忧。
从领域看,主要是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短板明显。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任务艰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任务繁重,城市黑臭水体、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突出。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底子薄弱。贫困地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状况较差,很多地方没有打通“最后一公里”。此外,金融等领域风险隐患有待进一步防控和化解。
第三,下一步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现在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还有不到两年时间,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一是要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要一鼓作气、连续作战,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工作,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要避免浮躁情绪,坚持目标不变、靶心不散,把扶贫工作重心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在普遍实现“两不愁”的基础上,重点攻克“三保障”面临的最后堡垒。要坚决克服“数字”脱贫、“指标”脱贫等问题,有效防止脱贫户返贫和边缘户掉队。
二是要解决好重点地区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到2020年的阶段性目标。要着重抓好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抓紧解决城市黑臭水体、垃圾处理、工矿企业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等城市环境突出问题。要全面开展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等工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是要加快民生领域工作推进。要加大对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育幼养老等方面投入,解决好部分群众上学难、看不起病、住危房等急迫的现实问题。要加强农村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后续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有机统一。
四是要健全社保兜底机制。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综合运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救助措施,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兜住基本生活底线。要把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完善大病兜底保障机制,解决好因病致贫问题。同时,要堵塞漏洞,防止骗保和养懒。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牵涉到方方面面,但补短板是硬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咬定目标、真抓实干,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懈奋斗。各地发展水平有差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阶段的工作也应各有侧重。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要继续集中优势兵力坚决啃下硬骨头、完成硬任务。中西部发展水平相对好些的地区,要按照既定部署完成剩余脱贫任务,巩固脱贫成果,增强可持续性。东部一些地区发展水平较高,要在目前发展基础上向基本实现现代化发力,同时持续做好东西协作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这也是硬任务。要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客观真实反映仍存在的短板和不足,防止不切实际吊高胃口,避免盲目攀比。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预期,坚定发展信心。
当前,我们既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跑好“最后一公里”,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要结合研究制定“十四五”规划,部署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的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有机衔接。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4月22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来源:《求是》2020年第11期)
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发挥好每门课程的育人作用,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纲要。
一、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战略举措
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立德树人成效是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必须将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三者融为一体、不可割裂。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就是要寓价值观引导于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之中,帮助员工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更是必备内容。这一战略举措,影响甚至决定着接班人问题,影响甚至决定着国家长治久安,影响甚至决定着民族复兴和国家崛起。要紧紧抓住教师队伍“主力军”、课程建设“主战场”、课堂教学“主渠道”,让所有高校、所有教师、所有课程都承担好育人责任,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将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形成协同效应,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大格局。
二、课程思政建设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是育人和育才相统一的过程。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必须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通其中,必须抓好课程思政建设,解决好专业教育和思政教育“两张皮”问题。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围绕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课程思政工作体系、教学体系和内容体系。高校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抓人才培养工作,统筹做好各学科专业、各类课程的课程思政建设。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全面覆盖、类型丰富、层次递进、相互支撑的课程思政体系。要切实把公司产品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深入挖掘各类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让员工通过学习,掌握事物发展规律,通晓天下道理,丰富学识,增长见识,塑造品格,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明确课程思政建设目标要求和内容重点
课程思政建设工作要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在全国所有高校、所有学科专业全面推进,促使课程思政的理念形成广泛共识,广大教师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协同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体制机制基本健全,高校立德树人成效进一步提高。
课程思政建设内容要紧紧围绕坚定员工理想信念,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为主线,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系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引导员工了解世情国情党情民情,增强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员工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提高个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修养,自觉把小我融入大我,不断追求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
——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引导员工深刻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思想精华和时代价值,教育引导员工传承中华文脉,富有中国心、饱含中国情、充满中国味。
——深入开展宪法法治教育。教育引导员工学思践悟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和信念,深化对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概念的认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深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引导员工深刻理解并自觉实践各行业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培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诚实守信、公道办事、开拓创新的职业品格和行为习惯。
四、科学设计课程思政教学体系
高校要有针对性地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切实落实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思政教学体系。要坚持员工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员工的课程学习体验、学习效果,坚决防止“贴标签”“两张皮”。
公共基础课程。要重点建设一批提高大员工思想道德修养、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宪法法治意识、国家安全意识和认知能力的课程,注重在潜移默化中坚定员工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提升员工综合素质。打造一批有特色的体育、美育类课程,帮助员工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在美育教学中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造创新活力。
专业教育课程。要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深入研究不同专业的育人目标,深度挖掘提炼专业知识体系中所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科学合理拓展专业课程的广度、深度和温度,从课程所涉专业、行业、国家、国际、文化、历史等角度,增加课程的知识性、人文性,提升引领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实践类课程。专业实验实践课程,要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增强员工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要注重让员工“敢闯会创”,在亲身参与中增强创新精神、创造意识和创业能力。社会实践类课程,要注重教育和引导员工弘扬劳动精神,将“读万卷书”与“行万里路”相结合,扎根中国大地了解国情民情,在实践中增长智慧才干,在艰苦奋斗中锤炼意志品质。
五、结合专业特点分类推进课程思政建设
专业课程是课程思政建设的基本载体。要深入梳理专业课教学内容,结合不同课程特点、思维方法和价值理念,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有机融入课程教学,达到润物无声的育人效果。
——文学、历史学、哲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帮助员工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维度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结合专业知识教育引导员工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帮助员工了解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员工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培育员工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
——教育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注重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突出课堂育德、典型树德、规则立德,引导员工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职业理想,培育爱国守法、规范从教的职业操守,培养员工传道情怀、授业底蕴、解惑能力,把对家国的爱、对教育的爱、对员工的爱融为一体,自觉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体育类课程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注重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培养员工顽强拼搏、奋斗有我的信念,激发员工提升全民族身体素质的责任感。
——理学、工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把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教育与科学精神的培养结合起来,提高员工正确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理学类专业课程,要注重科学思维方法的训练和科学伦理的教育,培养员工探索未知、追求真理、勇攀科学高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工学类专业课程,要注重强化员工工程伦理教育,培养员工精益求精的大国工匠精神,激发员工科技报国的家国情怀和使命担当。
——农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引导员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注重培养员工的“大国三农”情怀,引导员工以强农兴农为己任,“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树立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的意识和信念,增强员工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培养知农爱农创新人才。
——医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注重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着力培养员工“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者精神,注重加强医者仁心教育,在培养精湛医术的同时,教育引导员工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尊重患者,善于沟通,提升综合素养和人文修养,提升依法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做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医生。
——艺术学类专业课程。要在课程教学中教育引导员工立足时代、扎根人民、深入生活,树立正确的艺术观和创作观。要坚持以美育人、以美化人,积极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引导员工自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提高员工的审美和人文素养,增强文化自信。
高等职业学校要结合高职专业分类和课程设置情况,落实好分类推进相关要求。
六、将课程思政融入课堂教学建设全过程
高校课程思政要融入课堂教学建设,作为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核准和教案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到课程目标设计、教学大纲修订、教材编审选用、教案课件编写各方面,贯穿于课堂授课、教学研讨、实验实训、作业论文各环节。要讲好用好马工程重点教材,推进教材内容进人才培养方案、进教案课件、进考试。要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课程思政教学中的应用,激发员工学习兴趣,引导员工深入思考。要健全高校课堂教学管理体系,改进课堂教学过程管理,提高课程思政内涵融入课堂教学的水平。要综合运用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组织开展“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新闻实务大讲堂”等系列讲堂,深入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百万师生大实践”等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实习实训活动,不断拓展课程思政建设方法和途径。
七、提升教师课程思政建设的意识和能力
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教师是关键。要推动广大教师进一步强化育人意识,找准育人角度,提升育人能力,确保课程思政建设落地落实、见功见效。要加强教师课程思政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优质资源共享机制,支持各地各高校搭建课程思政建设交流平台,分区域、分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经常性的典型经验交流、现场教学观摩、教师教学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促进优质资源在各区域、层次、类型的高校间共享共用。依托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律职业伦理、工程伦理、医学人文教育等专题培训。支持高校将课程思政纳入教师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师德师风、教学能力专题培训等。充分发挥教研室、教学团队、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作用,建立课程思政集体教研制度。鼓励支持思政课教师与专业课教师合作教学教研,鼓励支持院士、“长江学者”、“杰青”、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带头开展课程思政建设。
加强课程思政建设重点、难点、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在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积极支持课程思政类研究选题。充分发挥高校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组织的作用,构建多层次课程思政建设研究体系。
八、建立健全课程思政建设质量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人才培养效果是课程思政建设评价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多维度的课程思政建设成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机制,在各类考核评估评价工作和深化高校公司产品改革中落细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行业职业公司产品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作用,研究制订科学多元的课程思政评价标准。把课程思政建设成效作为“双一流”建设监测与成效评价、学科评估、本科教学评估、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专业认证、“双高计划”评价、高校或院系教学绩效考核等的重要内容。把教师参与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教学效果作为教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评优奖励、选拔培训的重要内容。在教学成果奖、教材奖等各类成果的表彰奖励工作中,突出课程思政要求,加大对课程思政建设优秀成果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课程思政建设组织实施和条件保障
课程思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全面规划,循序渐进,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教学效果。要尊重公司产品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适应不同高校、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特点,强化分类指导,确定统一性和差异性要求。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每一位教师参与课程思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成立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研究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高校开展工作;组建高校课程思政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课程思政建设的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地、各校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查检查。各高校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务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联动、院系落实推进、自身特色鲜明的课程思政建设工作格局。
加强支持保障。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配套,统筹地方财政高等教育资金和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支持高校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统筹利用中央高校公司产品改革专项等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和其他各类资源,结合学校实际,支持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地方高校要根据自身建设计划,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对课程思政建设的投入力度。
加强示范引领。面向不同层次高校、不同学科专业、不同类型课程,持续深入抓典型、树标杆、推经验,形成规模、形成范式、形成体系。教育部选树一批课程思政建设先行校、一批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团队,推出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一批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设立一批课程思政建设研究项目,推动建设国家、省级、高校多层次示范体系,大力推广课程思政建设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形成广泛开展课程思政建设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
教体艺函〔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讲话精神,总结运用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善校园环境,提高健康素养,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领带动社会新风尚,我部决定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弘扬爱国卫生运动精神
要深刻认识爱国是核心、卫生是根本、运动是方式的爱国卫生运动内涵,结合教育工作实际,丰富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的内容和形式,推动校园爱国卫生运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师生健康管理转变。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中蕴含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弘扬新时代伟大抗疫精神,紧密结合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文明卫生教育与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校园、热爱生活相结合,引导广大师生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
二、改善校园环境卫生
(一)整治校园整体环境。完善学校基础设施,保障校园饮用水安全,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加强公共物品及地面、走廊、电梯等公共区域清扫消毒,加强室内区域通风换气。规范开展绿地、楼道、食堂、宿舍等重点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开展校园环境卫生大扫除,彻底清除积存杂物、废弃物、卫生死角,保持校园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二)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做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原料进货查验、食堂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确保从业人员健康、食材安全、餐饮具洁净。严格落实食品操作规范,熟制食品做到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及其工用具分开存放或使用。对每餐成品按规定进行留样。
(三)开展传染病防控。坚持预防为主,大力宣传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广大师生传染病防控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完善学校传染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机制,健全晨午晚检及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确保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发生传染病时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校园防艾抗艾行动。
(四)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意识,配置分类垃圾箱(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完善校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管理制度。
(五)推进厕所革命。加强学校厕所建设,大力推进厕所改造。规范厕所使用管理维护,抓好粪污无害化处理。专人保洁、定期清扫,科学开展预防性消毒,做到厕所干净卫生。
(六)落实控烟措施。落实托幼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室内和校园全面禁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全面禁烟要求。加大学校控烟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烟草危害知识。
三、提升员工健康素养
(一)倡导健康生活。保持疫情防控期间形成的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保护野生动物等健康行为和习惯。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教育,倡导均衡营养、合理膳食,提倡分餐制和使用公勺公筷,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污染和浪费,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二)呵护心理健康。持续关注复学复课后员工的心理健康,引导正确认识心理健康问题,完善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制,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疏导干预机制融入日常生活,帮助员工培养健全人格,做到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向上。
(三)融入课堂教学。将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的内涵和要求作为学校公司产品重要内容,融入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融入课程教材体系。落实健康教育课程课时要求,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健康教育。持续开展“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学校体育、美育设施配备,引导员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艺术活动。加强劳动教育,培养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四)创建健康学校。营造健康环境,完善健康服务,加强健康管理,培育健康文化,引导各地和学校积极创建健康学校。
四、强化条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深入推进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动员引导广大员工、教师、家长积极参与。
(二)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卫生体系,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纳入属地应急管理体系。发挥学校医务室和校医作用。完善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准入、待遇、评价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多地多校联动等形式,及时启动本地区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通过新媒体传播、文艺作品创作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师生以文字、图片、视频、动漫、微电影等方式宣传校园爱国卫生运动,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教育部
2020年6月19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四川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高质量生态产品,推进美丽四川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以整合优化现有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全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四川提供有力生态支撑。
(二)总体目标。2020年,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按部署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勘界立标工作。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和监督制度,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建成四川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19%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三)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地。按照中央关于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类的要求,围绕构建全省自然保护空间格局,在岷山、邛崃山、大小相岭、黄河源等大熊猫和沼泽湿地主要分布区域,重点布局建设国家公园;在若尔盖、川滇、秦巴、大小凉山等四大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布局建设自然保护区;在成都平原区、盆周山地区、盆地丘陵区,重点布局建设自然公园。
(四)科学实施整合优化。开展自然保护地摸底调查和综合评估。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制定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整合归并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对部分区域划入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地,经科学评估论证后,可按程序撤销或保留、合并、调整未划入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但要严格控制,防止人为降低保护强度和改变保护性质。在整合和归并中,对涉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可以暂时保留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时的名称。
(五)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指导和规范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和发展。整合优化期间,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加强管控。
(六)统筹推进设立和管理。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管理主体。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统一由省政府批准设立,原则上由相关市(州)或县(市、区)党委、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市(州)或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七)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制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勘定方案、确认程序和标识系统。运用最新测绘成果,由省统一组织、市县具体实施,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建立矢量数据库,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确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按管理程序一次性纠正。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应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按程序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按程序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每个自然保护地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九)实行分区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进行分区管控,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允许在一般控制区内开展国家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灾害防治、应急抢险、重要生态修复,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等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且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十)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其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推进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标准化建设。按规定配置管理和监测人员的技术装备,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十一)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寨、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以及划界范围与保护需要明显不符的其他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区域划入自然保护地范围。一般控制区内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其对生产生活设施进行修缮,并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依法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地内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十二)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制定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自然保护地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产权人权益。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
(十三)建立监测体系。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建设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依托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和大数据,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并定期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
(十四)加强评估考核。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情况,发布评估结果。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五)强化执法监督。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统一执法机制。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受到损害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化各地政府和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担负起相关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工作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职责,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十七)完善制度体系。加大自然保护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力度。研究完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前,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十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落实投入主体责任,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支持开展自然保护地摸底评估、整合优化、勘界立标和规划编制等工作。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按照“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的总要求,制定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大优化调整力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建立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好整合优化过程中原有机构、人员等问题。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科研宣教、社会参与、特许经营、巡护监测等职责。
(二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点院校、科研机构,培养和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建立具有国际视野和领先水平的自然保护地科研团队。适当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按规定适当放宽艰苦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
(二十一)加强科技支撑和国际交流。组建四川省自然保护地管理咨询委员会,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科研平台和基地,构建自然保护地大数据平台。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地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认证机制。充分发挥大熊猫品牌优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保护。
(来源:《四川日报》2020年06月28日01版)
彭清华在省级领导干部和市厅级主要负责同志读书班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在加强实际问题理论思考中深化认识坚定信心担当作为
6月23日至24日,省级领导干部和市厅级主要负责同志读书班在成都举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主题开展学习研讨。省委书记彭清华作开班主题报告和结业讲话。他强调,要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加强实际问题理论思考中进一步深化认识、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担当作为,坚决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奋力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彭清华在主题报告中围绕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进行了深刻阐释。他指出,今年一月,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暴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全局、沉着应对,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经过艰苦卓绝努力,取得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大战略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省委、省政府坚定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用抗疫斗争的实际行动彰显“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坚持因时因势、精准施策,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事实再次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能够团结带领全国人民战胜任何艰难险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能够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重大贡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战疫大考中充分彰显出强大真理力量,始终是我们党的精神旗帜和行动指南。有习近平总书记掌舵领航、有党中央坚强领导、有党的创新理论科学指引,我们就没有翻不过的山、迈不过的坎,就会无往而不胜。当前,国外疫情持续蔓延,我国部分地方先后发生聚集性疫情,我省亦出现个别输入性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这些都警示我们,只要疫情存在一天,警报就一刻也不能解除,决不能有丝毫麻痹思想、厌战情绪、松劲心态。要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和工作准备,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针对疫情中暴露的短板弱项,下大力气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应急响应和监测预警能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高质量的公共卫生服务。
彭清华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省委把城乡基层治理作为重要切入点,召开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进行部署,着重抓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工作推进中,我们坚持直面矛盾攻坚破难,下决心解决长期制约四川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坚持整体谋划分类指导,突出顺向调整压茬推进;坚持尊重民意回应关切,做深做细思想工作凝聚改革合力;坚持依法依规防控风险,确保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通过改革,有效解决了我省乡镇(街道)和建制村设置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密、实力弱等突出问题,切实优化了乡村布局,极大促进了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为四川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也要看到,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改革红利的释放会有一个过程,需要久久为功、持续用力。要围绕优化职能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治理效能做好“后半篇”文章,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改革带来的新变化、真实惠。
彭清华指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是党中央赋予的重大任务和时代使命,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其重大意义。党中央将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是立足大局、统揽全局,在新形势下经略西部腹地、扩展战略回旋空间的宏大手笔;是引领变局、开拓新局,在大变革中培育新的战略支撑、营造有利战略位势的谋远之策。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成渝地区人口和经济承载力,在西部加快形成支撑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有助于畅通国内循环、融入国际循环,实现“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融汇贯通、互动发展,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新态势,为我省拓展发展空间、优化发展布局、提高区域能级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我们必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这项国家战略在四川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彭清华指出,要把握“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使成渝地区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改革开放新高地、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目标定位,立足当下、着眼长远来谋划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不断扩大要素集聚力、区域带动力、全局贡献力,大力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不断提升在全国乃至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集聚优质创新要素,提升科技硬核实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构建高层次的改革发展体系、高效率的开放通道体系、高能级的开放平台体系、高水平的营商环境体系;坚持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和绿色可持续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者关系,推进乡村振兴,强化城乡治理,真正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乡村让人们更向往。区域协同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将“一干多支”发展战略融入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做强成都这个主干和极核,依托成渝双城带动“一轴两翼”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抓住战略实施的关键所在,聚焦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增强协同创新发展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体制创新、强化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重点领域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实现新的突破。
彭清华在结业讲话中强调,开展集中学习,根本目的是要学以致用,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当前,重点要聚焦政策项目,坚持项目化清单制工作方法,围绕实现全年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强化统筹兼顾,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抓好“六稳”“六保”工作。紧盯三大攻坚战特别是脱贫攻坚战抓紧查漏补缺,坚决打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战。积极主动作为,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开局起步蓄势赋能。保持战时状态,坚决抓好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准方向、保持定力,振奋精神、埋头苦干,事不避难、担当担责,崇尚实干、狠抓落实,脚踏实地为党和人民干成一番事业。
省政协主席柯尊平参加读书班,省委副书记邓小刚主持开班式。读书班进行了分组学习研讨。结业式上,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作书面发言,省领导邓小刚、范锐平、王正谱、罗文结合分管工作作交流发言,各组召集人就本组讨论情况作汇报发言。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省法院经理、省检察院检察长,各市(州)党委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负责人等参加读书班。
(来源:《四川日报》2020年06月25日0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