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重要讲话
习近平: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习近平2021年1月25日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1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7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11
习近平: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8月24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16
●重要会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3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决议………27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32
●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35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5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6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67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76
教育部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83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86
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
——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
(2021年1月25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尊敬的施瓦布主席,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过去一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全球公共卫生面临严重威胁,世界经济陷入深度衰退,人类经历了史上罕见的多重危机。
这一年,各国人民以巨大的决心和勇气,同病魔展开殊死搏斗,依靠科学理性的力量,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全球抗疫取得初步成效。现在,疫情还远未结束,近期又出现反弹,抗疫仍在继续,但我们坚信,寒冬阻挡不了春天的脚步,黑夜遮蔽不住黎明的曙光。人类一定能够战胜疫情,在同灾难的斗争中成长进步、浴火重生。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历史总在不断前进,世界回不到从前。我们今天所作的每一个抉择、采取的每一项行动,都将决定世界的未来。我们要解决好这个时代面临的四大课题。
第一,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推动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包容增长。人类正在遭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各大经济板块历史上首次同时遭受重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运行受阻,贸易和投资活动持续低迷。各国出台数万亿美元经济救助措施,但世界经济复苏势头仍然很不稳定,前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我们既要把握当下,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加强宏观经济政策支持,推动世界经济早日走出危机阴影,更要放眼未来,下决心推动世界经济动力转换、方式转变、结构调整,使世界经济走上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
第二,摒弃意识形态偏见,共同走和平共处、互利共赢之路。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各有千秋,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本国国情,能否获得人民拥护和支持,能否带来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生改善,能否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差异自古就存在,是人类文明的内在属性。没有多样性,就没有人类文明。多样性是客观现实,将长期存在。差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傲慢、偏见、仇视,可怕的是想把人类文明分为三六九等,可怕的是把自己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强加给他人。各国应该在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处,促进各国交流互鉴,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注入动力。
第三,克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鸿沟,共同推动各国发展繁荣。当前,公平问题日益突出,南北差距有待弥合,可持续发展事业面临严峻挑战。疫情之下,各国经济复苏表现分化,南北发展差距面临扩大甚至固化风险。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期望获得更多发展资源和空间,要求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享有更多代表性和发言权。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来了,整个世界繁荣稳定就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发达国家也将从中受益。国际社会应该着眼长远、落实承诺,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让各国人民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
第四,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缔造人类美好未来。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绝不会是最后一次,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亟待加强。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关系人类前途和未来。人类面临的所有全球性问题,任何一国想单打独斗都无法解决,必须开展全球行动、全球应对、全球合作。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世界上的问题错综复杂,解决问题的出路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我们要坚持开放包容,不搞封闭排他。多边主义的要义是国际上的事由大家共同商量着办,世界前途命运由各国共同掌握。在国际上搞“小圈子”、“新冷战”,排斥、威胁、恐吓他人,动不动就搞脱钩、断供、制裁,人为造成相互隔离甚至隔绝,只能把世界推向分裂甚至对抗。一个分裂的世界无法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对抗将把人类引入死胡同。在这个问题上,人类付出过惨痛代价。殷鉴不远,我们决不能再走那条老路。
我们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守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摆脱意识形态偏见,最大程度增强合作机制、理念、政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不搞歧视性、排他性标准、规则、体系,不搞割裂贸易、投资、技术的高墙壁垒。要巩固二十国集团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主要平台的地位,密切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推进结构性改革,扩大全球总需求,推动世界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韧性的发展。
——我们要坚持以国际法则为基础,不搞唯我独尊。中国古人讲:“法者,治之端也。”国际社会应该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则和共识来治理,而不能由一个或几个国家来发号施令。联合国宪章是公认的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没有这些国际社会共同制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世界最终将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
我们要厉行国际法治,毫不动摇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多边机构是践行多边主义的平台,也是维护多边主义的基本框架,其权威性和有效性理应得到维护。要坚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协调规范各国关系,反对恃强凌弱,不能谁胳膊粗、拳头大谁说了算,也不能以多边主义之名、行单边主义之实。要坚持原则,规则一旦确定,大家都要有效遵循。“有选择的多边主义”不应成为我们的选择。
——我们要坚持协商合作,不搞冲突对抗。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差异不是对立对抗的理由,而是合作的动力。要尊重和包容差异,不干涉别国内政,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分歧。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诉我们,当今世界,如果走对立对抗的歧路,无论是搞冷战、热战,还是贸易战、科技战,最终将损害各国利益、牺牲人民福祉。
我们要摒弃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的旧理念,坚持互尊互谅,通过战略沟通增进政治互信。要恪守互利共赢的合作观,拒绝以邻为壑、自私自利的狭隘政策,抛弃垄断发展优势的片面做法,保障各国平等发展权利,促进共同发展繁荣。要提倡公平公正基础上的竞争,开展你追我赶、共同提高的田径赛,而不是搞相互攻击、你死我活的角斗赛。
——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搞故步自封。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既是大发展的时代,也是大变革的时代。21世纪的多边主义要守正出新、面向未来,既要坚持多边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也要立足世界格局变化,着眼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在广泛协商、凝聚共识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我们要发挥世界卫生组织作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要推进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促进世界经济增长,保障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益和空间。要秉持以人为中心、基于事实的政策导向,探讨制定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要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促进绿色发展。要坚持发展优先,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分享全球发展带来的好处。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奋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脱贫攻坚取得历史性成果,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我们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各国一道,共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国际抗疫合作。抗击疫情是国际社会面临的最紧迫任务。这既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基本要求,也是稳定恢复经济的基本前提。我们要深化团结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坚决打赢全球疫情阻击战。特别是要加强疫苗研发、生产、分配合作,让疫苗真正成为各国人民用得上、用得起的公共产品。中国迄今已向150多个国家和13个国际组织提供抗疫援助,为有需要的国家派出36个医疗专家组,积极支持并参与疫苗国际合作。中国将继续同各国分享疫情防控有益经验,向应对疫情能力薄弱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促进疫苗在发展中国家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助力世界早日彻底战胜疫情。
——中国将继续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经济全球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利用疫情搞“去全球化”、搞封闭脱钩,不符合任何一方利益。中国始终支持经济全球化,坚定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中国将继续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顺畅稳定,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将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超大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为各国合作提供更多机遇,为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注入更多动力。
——中国将继续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将全面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国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我已经宣布,中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这个目标,中国需要付出极其艰巨的努力。我们认为,只要是对全人类有益的事情,中国就应该义不容辞地做,并且做好。中国正在制定行动方案并已开始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实现既定目标。中国这么做,是在用实际行动践行多边主义,为保护我们的共同家园、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将继续推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是应对许多全球性挑战的有力武器,也是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将加大科技投入,狠抓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科技成果应该造福全人类,而不应该成为限制、遏制其他国家发展的手段。中国将以更加开放的思维和举措推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同各国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促进互惠共享。
——中国将继续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你输我赢、赢者通吃不是中国人的处世哲学。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努力以对话弥合分歧、以谈判化解争端,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发展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坚定一员,中国将不断深化南南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缓解债务压力、实现经济增长作出贡献。中国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未来。无论是应对眼下的危机,还是共创美好的未来,人类都需要同舟共济、团结合作。实践一再证明,任何以邻为壑的做法,任何单打独斗的思路,任何孤芳自赏的傲慢,最终都必然归于失败!让我们携起手来,让多边主义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迈进!
谢谢大家。
(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01月26日02版)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
确保“十四五”时期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赵乐际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月22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所有工作都要围绕开好局、起好步来展开。要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坚定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赵乐际主持会议。
习近平指出,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定不移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一是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中高高飘扬,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风雨袭来时,党的坚强领导、党中央的权威是最坚实的靠山。二是紧紧围绕“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围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严肃查处验收达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继续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纠治餐饮浪费行为。四是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新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聚焦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处对党不忠诚、阳奉阴违的两面人,对政法系统腐败严惩不贷,对扶贫、民生领域腐败和涉黑涉恶“保护伞”一查到底。五是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完善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制度,在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在火线发展优秀分子入党。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是满意的。
习近平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清醒看到,腐败这个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威胁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交织,“四风”成为腐败滋长的温床。腐蚀和反腐蚀斗争长期存在,稍有松懈就可能前功尽弃,反腐败没有选择,必须知难而进。
习近平指出,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生机活力,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引领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巍巍巨轮行稳致远。
习近平强调,要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要坚持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以庆祝建党100周年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百折不挠把自己的事办好。要健全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督查问责机制,加强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要筑牢思想防线,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始慎终,做政治信念坚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
习近平指出,要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要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要持续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强化金融领域监管和内部治理。要将防腐措施与改革举措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推进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有针对性地补齐制度短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廉洁治家,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核查。
习近平强调,要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要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要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吃喝、餐饮浪费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反复敲打。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毫不妥协,全面检视、靶向纠治,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督促全党担当尽责、干事创业。
习近平指出,要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让群众在反腐“拍蝇”中增强获得感。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决不让其再祸害百姓。要紧盯党中央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落实,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扶贫环保等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强调,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使监督融入“十四五”建设之中。要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把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实施规划的基础性建设,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敢抓真管,纪检监察机关要盯住重点人重点事。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各种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要充分发挥监督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监督落地,让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负起统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责任,选优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赵乐际在主持会议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深刻阐述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十四五”时期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全会部署,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经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会议。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军队有关单位设分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月22日在北京开幕。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22日下午赵乐际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题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工作报告。
(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01月23日01版)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
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
深入学习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
李克强主持 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出席
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11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决定的。进入新发展阶段明确了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了我国经济现代化的路径选择。要深入学习、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主持开班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国家副主席王岐山出席开班式。
习近平指出,正确认识党和人民事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是我们党明确阶段性中心任务、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经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我们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作出这样的战略判断,有着深刻的依据。新发展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同时是其中经过几十年积累、站到了新的起点上的一个阶段。新发展阶段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性跨越的新阶段。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不懈奋斗,我们已经拥有开启新征程、实现新的更高目标的雄厚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党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未来30年将是我们完成这个历史宏愿的新发展阶段。
习近平强调,新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一个静态、一成不变、停滞不前的阶段,也不是一个自发、被动、不用费多大气力自然而然就可以跨过的阶段,而是一个动态、积极有为、始终洋溢着蓬勃生机活力的过程,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日益接近质的飞跃的量的积累和发展变化的过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要求。
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但时与势在我们一边,这是我们定力和底气所在,也是我们的决心和信心所在。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虽然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机遇和挑战之大都前所未有,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全党必须继续谦虚谨慎、艰苦奋斗,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全力办好自己的事,锲而不舍实现我们的既定目标。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回答好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这个重大问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经济形势进行科学判断,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许多重大理论和理念,对发展理念和思路作出及时调整,其中新发展理念是最重要、最主要的,引导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
习近平指出,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一是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我国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举措要更加精准务实,切实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三是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随时准备应对更加复杂困难的局面。要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全面做强自己。
习近平强调,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一项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从全局高度准确把握和积极推进。只有立足自身,把国内大循环畅通起来,才能任由国际风云变幻,始终充满朝气生存和发展下去。要在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狂风暴雨、惊涛骇浪中,增强我们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
习近平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继续完成“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任务,全面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增强供给体系的韧性,形成更高效率和更高质量的投入产出关系,实现经济在高水平上的动态平衡。构建新发展格局最本质的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必须更强调自主创新,全面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部署,集合优势资源,有力有序推进创新攻关的“揭榜挂帅”体制机制,加强创新链和产业链对接。要建立起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释放内需潜力,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扩大居民消费,提升消费层次,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构建新发展格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必须具备强大的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和稳固的基本盘。要塑造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重视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改善我国生产要素质量和配置水平,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在职能配置上更加科学合理、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备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逐条逐段领悟,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突出领会好重点和创新点,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专业水平,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
李克强在主持开班式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理论和实际、历史和现实、国内和国际相结合的高度,分析了进入新发展阶段的理论依据、历史依据、现实依据,阐述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新要求,阐明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攻方向,对于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开阔视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要深入学习领会,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精神结合起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切实推动党中央关于“十四五”时期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党员副委员长,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经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党员副主席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开班式。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研讨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开班式。
((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01月12日01版)
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习近平
今天,我们召开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听听大家对“十四五”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出席今天座谈会的,既有经济学家,也有社会学家。刚才,专家学者们做了很好的发言。大家从各自专业领域出发,对“十四五”时期发展环境、思路、任务、举措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听了很受启发,参会的其他专家提交了书面发言,请有关方面研究吸收。下面,我就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讲点意见。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从1953年开始,我国已经编制实施了13个五年规划(计划),其中改革开放以来编制实施8个,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生活改善,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实践证明,中长期发展规划既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要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研究新情况、作出新规划。
第一,以辩证思维看待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新挑战。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多次讲,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变化,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因非经济因素而面临冲击,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面对更多逆风逆水的外部环境,必须做好应对一系列新的风险挑战的准备。
国内发展环境也经历着深刻变化。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万美元,城镇化率超过60%,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厚,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
总之,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既带来一系列新机遇,也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是危机并存、危中有机、危可转机。我们要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勇于开顶风船,善于转危为机,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二,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为主构建新发展格局。今年以来,我多次讲,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个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提出来的,是重塑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近年来,随着外部环境和我国发展所具有的要素禀赋的变化,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的国际大循环动能明显减弱,而我国内需潜力不断释放,国内大循环活力日益强劲,客观上有着此消彼长的态势。对这个客观现象,理论界进行了很多讨论,可以继续深化研究,并提出真知灼见。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已经在向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转变,经常项目顺差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由2007年的9.9%降至现在的不到1%,国内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7个年份超过100%。未来一个时期,国内市场主导国民经济循环特征会更加明显,经济增长的内需潜力会不断释放。我们要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战略方向,扭住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当然,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将持续上升,同世界经济的联系会更加紧密,为其他国家提供的市场机会将更加广阔,成为吸引国际商品和要素资源的巨大引力场。
第三,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我们更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关键。
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要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完备产业体系,创造有利于新技术快速大规模应用和迭代升级的独特优势,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维护产业链安全。要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使企业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打造科技、教育、产业、金融紧密融合的创新体系。基础研究是创新的源头活水,我们要加大投入,鼓励长期坚持和大胆探索,为建设科技强国夯实基础。要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加大科研单位改革力度,最大限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技产出效率。要坚持开放创新,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第四,以深化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改革已进行40多年,取得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体制机制随之不断完善,才能不断适应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
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改革也面临新的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守正创新、开拓创新,大胆探索自己未来发展之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要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
第五,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当前,国际社会对经济全球化前景有不少担忧。我们认为,国际经济联通和交往仍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就是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是基本国策,我们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完善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
当前,在推进对外开放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凡是愿意同我们合作的国家、地区和企业,包括美国的州、地方和企业,我们都要积极开展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开放合作格局。二是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着力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第六,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事实证明,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深刻改变人类交往方式,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发生深刻变化。“十四五”时期如何适应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方式、社会心理等深刻变化,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健全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保体系,强化公共卫生和疾控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需要认真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以上我重点讲了几个问题,以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的其他问题,希望大家深入思考,取得进一步的研究成果。
2015年11月23日,我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作了讲话,最近《求是》杂志发表了这篇讲话。恩格斯说,无产阶级政党的“全部理论来自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列宁把政治经济学视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深刻、最全面、最详尽的证明和运用”。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深化对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领导我国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
理论源于实践,又用来指导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及时总结新的生动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在发展理念、所有制、分配体制、政府职能、市场机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企业治理结构、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许多重要论断。比如,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理论,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论,关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关于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理论,关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的理论,关于用
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理论,关于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理论,关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理论,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论,等等。这些理论成果,不仅有力指导了我国经济发展实践,而且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
时代课题是理论创新的驱动力。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都是通过思考和回答时代课题来推进理论创新的。现在,在波涛汹涌的世界经济大潮中,能不能驾驭好我国经济这艘大船,是对我们党的重大考验。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面对形形色色的经济现象,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有利于我们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识经济运动过程,把握经济发展规律,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准确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是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富矿”,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理论工作者大有可为。这里,我给大家提几点希望。一是从国情出发,从中国实践中来、到中国实践中去,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使理论和政策创新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学。二是深入调研,察实情、出实招,充分反映实际情况,使理论和政策创新有根有据、合情合理。三是把握规律,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短期波动中探究长期趋势,使理论和政策创新充分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四是树立国际视野,从中国和世界的联系互动中探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8月24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求是》2021年第2期)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纪委委员133人,列席253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总结2020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1年任务,审议通过了赵乐际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工作报告。
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一致认为,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深刻阐述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确保“十四五”时期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始终如一的历史担当、为民无我的崇高境界、兴党强国的使命情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遵循,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寄予殷切期望,提出明确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讲政治,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坚决把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全会指出,2020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攻坚克难、化危为机,砥砺前行、开拓创新,百折不挠办好自己的事,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充分彰显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坚持不懈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高度政治自觉担负起“两个维护”重大责任,坚持严的主基调,稳中求进、坚定稳妥,在防控疫情斗争、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等大战大考中忠诚履职尽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强化政治监督,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抓好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机制。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发挥专责监督作用,促进党内监督同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战略目标,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深化金融、国企、政法等领域反腐败工作,着力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扎实做好以案促改。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全会总结了过去一年实践中形成的认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全会提出,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十四五”开好局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全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突出政治监督,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更加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更加突出发挥监督治理效能,更加突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使正风肃纪反腐更好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释放更大治理效能,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守住安全发展底线等重大决策,围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等重点任务,围绕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部署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落地。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制度、机制创新,深入实践探索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有效举措,大力推进清廉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
第二,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领域和环节,坚决查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国企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持续惩治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加大对政法系统腐败惩治力度,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深化标本兼治,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第三,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精准施治,严查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督促落实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推动以上率下、严格执行。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严格管好家属子女,严格家风家教。
第四,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对巩固“四个不摘”政策成果的监督,保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惩处涉黑涉恶“保护伞”,完善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机制。
第五,推进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利剑和密切联系群众纽带作用。精准落实政治巡视要求,深化巡视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探索建立整改促进机制、评估机制。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指导督导,推动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
第六,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压紧压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做深日常监督,推动监督下沉、监督落地、监督于问题未发之时,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行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
第七,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发挥改革先导、突破、创立作用,统筹推进党中央确定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任务。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办法,促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第八,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提高专业化水平。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坚决防止家人、亲属利用纪检监察干部影响谋取私利,持续整治“灯下黑”,以铁一般的纪律作风锻造纪检监察队伍。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选举喻红秋、傅奎同志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书记。
全会号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勠力同心、锐意进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01月25日01版)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决议
(2021年1月27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21年1月26日至27日在成都召开。出席这次全会的有省纪委委员51人,列席242人。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出席会议并作讲话。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省法院经理,省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会议。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全会由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会传达学习了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赵乐际同志所作工作报告,学习讨论了彭清华同志的讲话,审议通过了王雁飞同志代表省纪委常委会所作的《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开局起步提供坚强保障》工作报告。
彭清华同志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正确方向。要准确把握我省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始终从政治高度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要毫不放松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坚决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四川具体化。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正风肃纪反腐,以刮骨疗毒、除弊革新的决心意志不断进行自我革命。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提升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实效;始终保持整饬“四风”的定力和韧劲,以新风正气开启新的征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以高质量的监督为“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保驾护航。要始终坚持严管严治、自我净化,着力锻造一支纪检监察铁军。
全会一致认为,彭清华同志的讲话站高谋远、思想深邃、内容丰富,通篇贯穿了省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忠诚,充分彰显了省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自觉和政治定力,为做好2021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全会总结了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以来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会认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性成果日益显现,全省政治生态持续净化修复。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立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基本职能职责,在疫情防控大战大考、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中践行初心、诠释忠诚,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为全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全会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正风肃纪反腐任重道远,必须保持定力韧劲,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
全会强调,2021年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的开局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责任重大。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助党委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扎实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第一,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紧扣常态化疫情防控、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时代涉藏工作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做实监督。大力推进清廉建设,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坚决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严明换届纪律,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加强对换届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深刻把握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坚决查处“十四五”规划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领域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持续整治国有企业腐败问题,推进国有企业境外腐败治理,落实省属国有企业境外公司财务负责人选派管理制度。加大政法系统腐败惩治力度,严惩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深入转变执纪执法理念,强化对执纪执法全流程监督,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严格落实重大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以案促改工作办法。精心讲好四川正风肃纪反腐新故事,常态化推进“好风传家”家风家规建设。
第三,以反复抓、抓反复的韧劲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对县(市、区)、国有企业、基层站所、学校等分层分类开展正风肃纪督查,把监督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等行为作为重要任务,坚决遏制公款消费中的违规违纪现象,严肃纠治违规吃喝、公务接待和商务招待不分等行为,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深刻把握作风和腐败问题的内在关联性,注重发现和查处不正之风背后的腐败问题。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度建设“回头看”,深化机关单位作风、纪律、制度建设。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四,更加突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督促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强化对各项惠民富民和共同富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化发改、住建、卫健、人防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坚决惩处涉黑涉恶“保护伞”。修订四川省乡镇纪检工作规程,探索村级组织监督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三公开”机制,持续深化“阳光问廉”。推动“一卡通”审批平台向市县两级延伸,确保年底前全面实现阳光审批。
第五,持续推进巡视巡察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统筹推进省委第八轮、第九轮巡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巡视,适时开展巡视“回头看”。出台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实施意见,持续深化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巡察工作,积极推进系统巡察、提级巡察、交叉巡察和跨市(州)帮扶式巡察。主动配合中央巡视指导督导,有序推进对巡察工作指导督导。建立健全整改责任机制、督促机制和评估机制,出台省委巡视成果运用实施细则。
第六,大力推动各类监督融合贯通。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强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推动“三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容错纠错,推动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第七,坚定稳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出)机构的领导,开展市县派驻机构改革成效评估。完善省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与市(州)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对在川中管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纪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深化与中央驻川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统筹联动。全面推进省管企业、省属高校派驻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出台加强省直部门(单位)机关纪委建设的意见。省监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并指导市级监委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第八,锻造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省纪委常委会自身建设,从自己做起、严起。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高质量做好换届工作,选优配强市县纪委监委班子。突出政治教育,深入开展向周永开同志学习活动,精心组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深化全员培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健全主体责任、专责监督、职能监督、组织机构和外部监督体系,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全会听取了乐山市委、绵阳市政府、应急管理厅党委、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川投集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述责述廉,进行了现场问答和民主测评。
全会号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坚强领导下,知重负重、奋发有为,持续用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奋力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新胜利作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来源:《四川日报》2021年01月28日01版)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8日下午就做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的重点工作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确保“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由中央政治局同志自学并交流工作体会,刘鹤、孙春兰、胡春华、蔡奇同志结合分管领域和地方的工作作了发言,大家进行了交流。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做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迈好“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第一步,至关重要。第一步要迈准迈稳,迈出新气象,迈出新成效。
习近平强调,新发展理念是一个整体,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全党全国要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开拓前进。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部门层面,无论是省级层面还是省以下各级层面,在贯彻落实中都要完整把握、准确理解、全面落实,把新发展理念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实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工作中都要予以关注,使之协同发力、形成合力,不能畸轻畸重,不能以偏概全。从中央层面来说,要从规划设计、宏观指导、政策法律、财政投入、工作安排等方面对全党全国作出指导,抓好关键环节,通过重点突破带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整体水平提升,从全局上不断提高全党全国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各部门既要按照自身职责抓好新发展理念涉及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也要综合考虑本部门工作对全党全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作用和影响。各地区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可能,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又抓住短板弱项来重点推进,不能脱离实际硬干,更不要为了出政绩不顾条件什么都想干。
习近平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向着更远的目标谋划共同富裕,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目标。共同富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要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地、逐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作出更加积极有为的努力。
习近平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既要以新发展理念指导引领全面深化改革,又要通过深化改革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主要领域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现在要把着力点放到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系统集成、精准施策上来。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立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平衡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共享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把改革推向深入,更加精准地出台改革方案,更加全面地完善制度体系。
习近平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国内,放眼世界,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局势对我国的影响,既保持战略定力又善于积极应变,既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又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国内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善于预见和预判各种风险挑战,做好应对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预案,不断增强发展的安全性。
习近平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越是形势复杂、任务艰巨,越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越要把党中央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要求落实到工作中去。只有站在政治的高度,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才能领会更透彻,工作起来才能更有预见性和主动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对“国之大者”了然于胸,把贯彻党中央精神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有很强的责任意识,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无论什么时候,该做的事,知重负重、攻坚克难,顶着压力也要干;该负的责,挺身而出、冲锋在前,冒着风险也要担。发现了问题、发现了问题的苗头就要及时处理,不能麻木不仁,不能逃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科学排兵布阵,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各个部门、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尽忠职守、主动作为,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01月30日01版)
中共中央印发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为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面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向着全面建成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鲜活经验,不断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
——坚持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确保各项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
(三)总体目标
建设法治中国,应当实现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
到2025年,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将宪法实施和监督提高到新水平。
(四)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党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并将其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有关方面拟出台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的内容。加强宪法解释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
(六)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修订、使用,凝练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七)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区立法工作。
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都应当安排审议法律法规案。研究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法规案的会次安排。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保证行政法规、规章质量。
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维护社会治安等提供有力保障。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有关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健全军民融合发展法律制度。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要着力解决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问题。统筹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的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问题。
针对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加强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行法律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律规范整体功效。加强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解释工作。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信息平台。
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
(九)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推进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防止立法项目久拖不决。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
(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跨区域地方立法的统一指导。2025年年底前,完成对全国地方立法工作人员的轮训。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完成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于2022年上半年前编制完成并公布。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军地联合执法机制。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政府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十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功能。完善民事再审程序,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机制,健全综合配套措施。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海事等专门法院建设,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依法赋权独任庭、合议庭。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案制度。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加强和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制度。完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革刑事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健全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司法确认程序适用。改革诉讼收费制度。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深化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实行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
(十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对立法热点问题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法依规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惩治标准和救济机制,在加强失信惩戒的同时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产权的执法司法保护,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机制。完善对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
五、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十四)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十五)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十六)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2022年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十七)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健全对法官、检察官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经理、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机制,配套建立内部公示、定期通报机制。健全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追责、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和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完善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情形和程序。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工作机制。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完善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六、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后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
(十八)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央和省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十九)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健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规范遴选标准、程序。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加强法治专门队伍教育培训。
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惩戒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法律顾问队伍。
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推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进教师队伍法治教育培训。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
(二十)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七、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提高管党治党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十一)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与时俱进做好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健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二十二)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党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加大党内法规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的普及度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推动党内法规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
(二十三)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加强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快补齐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方面短板,重点建设一批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引领和聚集一批党内法规研究人才。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推进在部分高校开展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教育,加强团队建设,为党内法规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八、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更好维护和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十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把维护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统一起来,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履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宪制责任。健全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澳门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推动两岸就和平发展达成制度性安排,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支持两岸法学法律界交流交往。运用法治方式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台独”,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五)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推进对外法治宣传,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
加强多双边法治对话,推进对外法治交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力度。
(二十六)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加快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
加快推进改革急需、备战急用、官兵急盼重点立法项目。有力有序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完善军事立法计划管理制度。健全军事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完善军事法规制度定期清理机制。推动军事法制信息化建设,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集成化、军事法规法典化。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防和军队建设各系统各领域主干法规制度改革,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到2022年,健全各领域配套法规制度,构建起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规制度体系。
明确军事法规执行责任和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深化法治军营创建活动。持续实施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工程,组织编写全军统一的军事法治理论教材。加强军事法治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军事规则创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等方式,构建常态化规范化军事法治监督体系。
构建依法治军组织领导体系,成立军委依法治军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和调整完善专门的军事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党领导军队政法工作机制,强化军委政法委功能作用。完善军事司法制度。
九、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十七)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作为重点课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开展深入研究和宣传,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强网上宣讲。
(二十八)推进依法执政。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二十九)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坚持和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显著优势,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新发展。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总结和提炼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建设实践和理论成果。组织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法学专家学者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
(三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健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制度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各级党委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做好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01月11日01版)
中共中央印发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199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党的地方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预备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是: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组织酝酿和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的委员会组建考察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审核把关;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当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为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第二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是: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0%左右,由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1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者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条 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一条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三十四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五条 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六条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照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第三十八条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六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 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4个月前报党的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2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四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日报》2021年01月07日04版)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公司产品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和公司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一)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二)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每轮次评估启动时,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位授权点和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
第五条 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轮次评估第1年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确认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于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评估;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在每轮次评估第6年开展抽评。
第六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军队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基本程序
(一)根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指南,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
(二)组织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应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团队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进行评价。把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作为自我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贯穿自我评估全过程。《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经脱密处理后,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数据标准,定期采集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加强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的监测。
(四)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查阅材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作出自我评估结果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不得低于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对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在自评阶段结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达到合格的按“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根据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形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六)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第3年和第6年的3月底前,应当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
(七)每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第6年3月底前,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公司产品方案。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抽评基本程序
(一)抽评工作的组织
抽评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组织评议。抽评名单确定后,应通知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专家组和学位授予单位。抽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名单及其评议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分别组织。
(二)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范围内,按以下要求确定抽评学位授权点:
1. 抽评学位授权点应当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2. 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现有学位授权点数量较少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视具体情况确定抽评比例;
3. 评估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加大抽评比例:
(1)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2)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4. 评估周期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
(三)评议专家组成
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和省级学位委员会设立的评议专家组(以下统称专家组),是开展学位授权点评议的主要力量。每个专家组的人数应为奇数,可根据评估范围内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具体情况,增加同行专家参与评估。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四)专家组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报负责抽评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受评单位。抽评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不低于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
(五)评议方式和评议材料。专家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议事规则。专家评议以通讯评议方式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会议评议方式开展。评议材料主要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近5年公司产品方案、自评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专家组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材料。
(六)评议结果。每位抽评专家审议抽评材料,对照本组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标准,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议意见,以及具体问题和改进建议。专家组应汇总每位专家意见,按照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形成对每个学位授权点的评议结果。全体专家的1/2以上(不含1/2)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为“合格”。
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由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向受评单位反馈,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处理受评单位的异议。硕士学位授权点评议的相关情况、评议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向受评单位反馈,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处理受评单位的异议。
(七)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和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异议处理结果,形成相应学位授权点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编制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可在抽评期间适时组织对抽评工作的专项检查。
第十条 异议处理
(一)学位授予单位如对具体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应按评估方案要求,博士学位授权点向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提出申诉,硕士学位授权点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
(二)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异议,有关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应当会同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进行处理,组织本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成员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确有必要的可约请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之外的同行专家。实地考察的规程和要求由专门小组制订。硕士学位授权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
(三)博士学位授权点异议处理专门小组结束考察后应向本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报告具体考察意见。
(四)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经充分评议后,形成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及专门小组的考察报告,审议形成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以及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抽评结果,进行形式审查。
对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的,请有关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对审查通过的,按以下情形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继续授权建议:
1. 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
2. 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不足1/3的学位授权点。
(二)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
1. 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2. 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间的学位授权点。
(三)对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学位授权点,提出撤销学位授权建议。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告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完成情况及有关学位授权点处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相关处理建议的决定。有关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使用
(一)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团队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二)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评估自我评估阶段,根据自我评估情况,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在抽评阶段申请撤销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
(三)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
(四)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招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博士学位授权点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复评;硕士学位授权点接受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达不到合格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根据抽评结果作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四条 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实施。
(一)专项合格评估标准和要求不低于被评学位授权点增列时所遵循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二)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一、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复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三)未接受过合格评估(含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正在接受专项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以及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但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被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与廉洁规定,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纪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印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同时废止。
(来源:教育部网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事部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广大高校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现就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活力、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以育人为本,提升师德师风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把握高校教师成长的规律和工作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让教师更具有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举措,增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4.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及教师特点,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高校自主实施分类分层评价,政府依法宏观管理。
二、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创新岗位类型。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2.健全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2.突出公司产品能力和业绩。高校应把认真履行公司产品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
3.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核心是评价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4.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职业院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给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探索国防科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人才评价办法。
3.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其工作成果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4.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健全聘期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四)落实自主评审
1.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要加强对院系的指导和监管,院系要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向上一级评审组织推荐。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职称评审办法应包括教师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规则、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内容。高校制定的教师评价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可结合实际明确破格条件。高校聘用研究人员等到教师岗位的,可结合实际制定职称评价具体办法。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教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2.加强监管服务。按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办法,加强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开展业务指导,搭建平台,优化服务,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提供支持。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推广在线申报和评审,简化申报信息和材料报送等相关手续。
(五)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
1.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审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体系,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2.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员工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六)实行评聘结合
1.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2.对此次改革前本高校评审通过、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职称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有关地方和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优化服务,为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格程序,确保公正。各高校要按照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认真做好职称工作,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要建立健全职称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意见渠道,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各地区、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公司产品能力,承担公司产品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高等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申报各层级职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教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员工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3.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1.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承担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员工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具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3.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教学科研型
1.治学严谨,遵循公司产品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员工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教学为主型
1.治学严谨,遵循公司产品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员工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参与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公司产品改革项目,或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四)教授
教学科研型
1.治学严谨,遵循公司产品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员工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教学为主型
1.治学严谨,遵循公司产品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员工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2.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主持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司产品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等六部门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师〔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时代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以强化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为首要任务,以提高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为关键,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研创新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团队保障。
2.目标任务。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高校教师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健全,管理评价制度更加科学,待遇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高校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育人水平、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高校教师队伍。
二、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
3.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教师坚持“四个相统一”,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党对高校的政治领导,增强高公司党组织政治功能,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教师作用。重视做好在优秀青年教师、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高公司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统筹作用。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育德育人能力。加强民办高校思想政治建设,配齐建强民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4.培育弘扬高尚师德。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涵养,将各类师德规范纳入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教师全员培训必修内容。创新师德教育方式,通过榜样引领、情景体验、实践教育、师生互动等形式,激发教师涵养师德的内生动力。强化高校教师“四史”教育,规范学时要求,在一定周期内做到全员全覆盖。建好师德基地,构建师德教育课程体系。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健全教师荣誉制度,高校可举办教师入职、荣休仪式,设立以教书育人为导向的奖励,激励教师潜心育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奖励教师。支持地方和高校建立优秀教师库,挖掘典型,强化宣传感召。持续推出主题鲜明、展现教师时代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
5.强化师德考评落实。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严格师德考核,注重运用师德考核结果。高校新入职教师岗前须接受师德师风专题培训,达到一定学时、考核合格方可取得高等学校教团队格并上岗任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师德失范问题。建立健全师德违规通报曝光机制,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依托政法机关建立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等,建立教育行业从业限制制度。
三、建设高校教师发展平台,着力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
6.健全高校教师发展制度。高校要健全教师发展体系,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积极应对新科技对人才培养的挑战,提升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改进教学的能力。鼓励支持高校教师进行国内外访学研修,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实施高校青年教师示范性培训项目、高职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探索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将培训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
7.夯实高校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统筹教师研修、职业发展咨询、公司产品指导、学术发展、学习资源服务等职责,建实建强教师发展中心等平台,健全教师发展组织体系。高校要加强教师发展工作和人员专业化建设,加大教师发展的人员、资金、场地等资源投入,推动建设各级示范性教师发展中心。鼓励高校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共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支持高校专业教师与行业企业人才队伍交流融合,提升教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发挥教学名师和教学成果奖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完善现代高校教师管理制度,激发教师队伍创新活力
8.完善高校教师聘用机制。充分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自主制定教师聘用条件,自主公开招聘教师。不得将毕业院校、出国(境)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和论文、专利等作为限制性条件。严把高校教师选拔聘用入口关,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落到实处。建立新教师岗前培训与高校教团队格相衔接的制度。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从国内外行业企业、专业组织等吸引优秀人才力度。按要求配齐配优建强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和辅导员队伍。探索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社会实践经历作为聘用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的重要条件。研究出台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规范外籍教师管理。
9.加快高校教师编制岗位管理改革。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高校依法采取多元化聘用方式自主灵活用人,统筹用好编制资源,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倾斜。合理设置教职员岗位结构比例,加强职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岗位聘用改革,实施岗位聘期制管理,进一步探索准聘与长聘相结合等管理方式,落实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聘用机制。
10.强化高校教师公司产品管理。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多维度考评教学规范、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教学工作实绩。强化教学业绩和教书育人实效在绩效分配、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考核中的比重,把承担一定量的本(专)科教学工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将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高校应明确教授承担本专科生教学最低课时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11.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出台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评审、按岗聘任。完善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确定评审办法。不把出国(境)学习经历、专利数量和对论文的索引、收录、引用等指标要求作为限制性条件。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对承担国防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教师,探索引入贡献评价机制。完善职称评审程序,持续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12.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坚决扭转轻教学、轻育人等倾向,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弊病。规范高等学校SCI等论文相关指标使用,避免SCI、SSCI、A&HCI、CSSCI等引文数据使用中的绝对化,坚决摒弃“以刊评文”,破除论文“SCI至上”。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探索长周期评价。注重个体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建立考核评价结果分级反馈机制。建立院校评估、本科教学评估、学科评估和教师评价政策联动机制,优化、调整制约和影响教师考核评价政策落实的评价指标。
13.建立健全教师兼职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高校教师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地方和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兼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合理兼职,坚决惩治教师兼职乱象。鼓励高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规范遴选聘用程序,明确兼职教师的标准、责任、权利和工作要求,确保兼职教师具有较高的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育人水平。
五、切实保障高校教师待遇,吸引稳定一流人才从教
14.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扩大高校工资分配自主权,探索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建立高校薪酬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健全完善高校工资水平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调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高校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并向高层次人才密集、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较重的高校加大倾斜力度。高校教师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收入分配激励、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政策规定。鼓励高校设立由第三方出资的讲席教授岗位。
15.完善高校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高校内部分配自主权,高校要结合实际健全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向扎根教学一线、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向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国防科技等领域的教师倾斜。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承担命题监考任务,指导员工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员工社团、竞赛展演等情况计入工作量。激励优秀教师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将相关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不将论文数、专利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直接挂钩,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
六、优化完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
16.优化人才引育体系。强化服务国家战略导向,加强人才体系顶层设计,发挥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引领作用,着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规范人才引进,严把政治关、师德关,做到“凡引必审”。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和高端智库建设,汇聚培养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名师。坚持正确的人才流动导向,鼓励高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人才流动协商沟通机制,发挥高校人才工作联盟作用。坚决杜绝违规引进人才,未经人才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单位和岗位的,取消人才称号及相应支持。
17.科学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好人才战略资源作用,坚持正确的人才使用导向,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各类人才“帽子”、人才称号回归荣誉、回归学术的本质,避免同类人才计划重复支持,以岗择人、按岗定酬,不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环境,为人才开展研究留出足够的探索时间和试错空间。严格人才聘后管理,强化对合同履行和作用发挥情况的考核。加强对人才的关怀和服务,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七、全力支持青年教师成长,培育高等教育事业生力军
18.强化青年教师培养支持。鼓励高校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数量,将博士后人员作为补充团队的重要来源。建立青年教师多元补充机制,大力吸引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籍优秀青年人才。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和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访学。鼓励高校对优秀青年人才破格晋升、大胆使用。根据学科特点确定青年教师评价考核周期,鼓励大胆创新、持续研究。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员工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
19.解决青年教师后顾之忧。地方和高校要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予以保障,同时,通过发展租赁住房、盘活挖掘校内存量资源、发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鼓励采取多种办法提高青年教师待遇,确保青年教师将精力放在教学科研上。鼓励高校与社会力量、政府合作举办幼儿园和中小学,解决青年教师子女入托入学问题。重视青年教师身心健康,关心关爱青年教师。
八、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20.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将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作为高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教师工作、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科研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教师制度,定期听取教师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和同等权利。强化督导考核,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高校巡视、“双一流”建设、教学科研评估范围,作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优秀教师和工作典型宣传,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营造关心支持教师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4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印发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要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公司产品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教育部定期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畴。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教育部网站)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共治、市场导向和依法治理基本原则,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凝聚各方力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市县党委、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关于承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向解决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等生态环境问题倾斜,市县财政承担本地主要环境治理支出责任。
(三)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开展美丽四川和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建设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在县域经济发展考核中加强生态文明指标考核,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
(四)深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反对、严肃查处“一刀切”。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动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车用成品油、家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持续对用能用水产品开展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探索建立四川省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支持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统筹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推行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公开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环保设施。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整合现有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探索运用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涉生态环境问题投诉,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探索环保设施线上“云开放”。健全环保重大决策及重大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探索设立生态环保公益小额资助项目,支持鼓励环保组织在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调研实践等方面实施公益项目。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一)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教材,丰富生态文明教育内容。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开展四川省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研究制定四川省公众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方案。
(十二)弘扬美丽四川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传播平台,创作生态文学、公益广告等生态文化产品,挖掘、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典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公园等,规划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生态产品、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环评预审制度,按规定对重大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四川省重点行业环评技术规范。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建立健全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和草原资源管护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
(十四)加强司法保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在省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
(十五)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监测监控自动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立大数据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六)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能由市场提供的,都可以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七)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智能化、高端化。引导环保装备企业向具有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十八)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推进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争取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环保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高效低成本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攻关,研究高寒高海拔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
(十九)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并落实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健全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落实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四川)”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严格执行政务失信追责问责制度,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一)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工作机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探索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白名单”制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落实绿色金融政策,将环境信用作为企业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的重要参考。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二)完善和落实法规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研究。支持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针对生态环境治理特定问题开展精细化立法。深化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和联动执法。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四川省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十三)完善环境保护标准。探索建立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程序,加强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环境保护标准研究与制定。探索在重点领域联合制定或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推动成渝地区环境保护标准统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二十四)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扩大流域横向补偿实施范围。推动发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专项债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十五)完善金融扶持。探索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集团,依法研究设立四川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施碳资产能力提升行动。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依法依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扩大绿色投资,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PPP资产证券化。
九、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二十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常态化管理,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控。开展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风险评估与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二十七)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厘清环境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各地潜在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强化环境应急演练。推进环境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装备专业化配置,构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十、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根据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来源:《四川日报》2021年01月17日01版)